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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共有人+無權出租 

102申論一
甲、乙、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,應有部份各1/3,甲將該房屋出租於丁又甲看見房屋門窗不牢,僱工修復後交付丁使用。試問(25 分) :
(一)甲將房屋出租於丁之契約效力為何?
(二) 乙、丙對丁可否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?

(三)甲僱工修復房屋門窗是否需事先徵得乙、丙之同意,方可得為之?

►民法第820條第5項: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,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。
「保存行為」是指維護共有物之應有效用或防止其價值降低之行為。所以甲不需要事先徵得同意。

106申論一
甲、乙、丙、丁四人各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,並共同向戊借款 1,000 萬元,購置公寓一棟(以下簡稱 A 屋),並以 A 屋設定抵押權做為擔保,且約定由甲負責交付每月之利息給戊。問:
(一)甲未得其他三人同意將一樓的部分租給戊開設夾娃娃機店,該租賃契約效力如何?(10 分)
(二) 乙、丙、丁得否對戊主張權利?(10 分)

(三)若甲、乙、丙、丁屆期未清償借款,戊應如何追討?(10 分)

►民法第860條:稱普通抵押權者,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,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。
戊是抵押權人
►民法第873條: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
故若甲、乙、丙、丁屆期未清償借款,戊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A屋,就其賣得價金受償。

答題技巧

1.分別共有
►民法第820條第1項:共有物之管理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2/3者,其人數不予計算。

2.租賃契約
►甲:租賃是債權行為,出租人對標的物不須具有處分權能,故該租賃契約對甲仍屬有效。
►其他共有人:甲無權出租,其租賃效力不及於其他共有人。

3.無權占有
►民法第767條第1項(所有物返還請求權):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
►民法第821條: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,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,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,僅得為共有人全體利益為之。
其他共有人均得各自向無權占有人行使返還請求權,返還共有物於全體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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