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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收到一名網友的來信,剛好她提出的問題常見的不可思議,讓我想順道來講講,租屋族真的該有的幾個基本概念...

小竹今年大學剛畢業,因為大學在台北,對生活圈很喜歡,加上她想著台北比較好找到工作,所以在畢業前,就和家裡商討,要在台北租屋找工作一事。

對於家中唯一的女兒要在台北工作,小竹的爸媽是擔心的,畢竟離開學校,外面環境更複雜,更別說小竹一個女孩子隻身在外地,遇到什麼事,家裡也是遠水救不了近火;再者,台北物價高,就算薪水高一點,最後零零總總開銷兩相折抵,也存不了什麼錢。所以私心上,小竹爸媽寧可小竹回到新竹找工作,這樣住在家裡,就算薪水低一點也沒關係。

但儘管如此,小竹爸媽的苦苦勸說,最後在女兒的一句「不讓我試試看,我怕以後會怨你們」下宣告退敗。兩老一嘆,孩子畢竟長大了,當父母的抓著不放手,也不是一回事。於是,兩邊最後決議半年為期,如果小竹找不到工作,就回新竹工作。

大概是太想留在台北了,打從父母點頭後,小竹就開始火力全開的四處找工作,2個月後,竟真的讓她在一間小的廣告公司,找到了一份2萬5的企劃助理。至於房子的部分,她和一樣留在台北工作的大學同學,3個人合租了間3房1廳1衛的小公寓3樓。

小公寓,每人一個月租金不包水電7千,雖然在空間上,明顯硬是隔出來收租的3房不算寬敞,但畢竟是剛出來工作,太高的租金,3人也無法負擔。看著新家,想著名叫自由的空氣和自己打造的未來藍圖,小竹心理還是很滿意的。

小公寓的對門是房東,阿姨近60歲,看起來頗親切的樣子。房東阿姨說,這房子前2年買其實是要留給兒子結婚回來住,但不知怎麼搞得,兒子的婚事一拖再拖,反正年輕人的事她也不想管了,只是這房子空著也是空的,所以這段時間,她特別把租金開得很平價,只求房客乖乖巧巧,能夠準時付房租,愛惜房子。

搬家的那一天,看著女兒興喜的笑容,小竹媽恨不得把可以叮囑的事情一次講完,不過,看著女兒一臉天真單純,聽不進嘮叨的樣子,最後她也只能吩咐了一句「凡事要多聽房東阿姨的話」。

新生活裡,小竹算適應得不錯,工作上前輩很親切,而租屋處,大概是爸媽的禮物和託付起了效果,房東對她們3個小女生確實照料有加,除了平常幫忙收包裹,三不五時關心近況,還會準備些水果、零食掛她們門口,就像把她們當自己小孩一樣照顧。

一開始,小竹也是欣喜第一次租屋就碰到好房東。但一次,因為想送蛋糕給小竹她們吃,為了怕蛋糕壞掉,房東阿姨就直接在3人不在家時,自己拿鑰匙開門放冰箱,而小竹她們是直到回家發現冰箱裡多出的紙條和蛋糕,才發現房東阿姨自己進來的事情。這讓小竹的心理有點小疙瘩了,畢竟3人都不在家,有外人進來過總是怪怪的,更何況,這不是她們租的房子,房東可以自己開門進來嗎?

「沒差吧!阿姨又沒惡意」儘管小竹心理狐疑,但在室友地無所謂,和爸媽當初那句「凡事要多聽房東阿姨的話」下,覺得這可能是自己的小題大作。

又過了些日子,這天,小竹因生理期請假在家休息,正躺在床上,卻突然發現有人拿鑰匙開大門的聲音。「這時間,室友應該沒事不會回家才對呀?」小竹疑惑地從床上爬起,打算看看是誰回家了,但沒想到,一打開房間,看到的卻是一個拿著梯子的陌生男子站在客廳。

小竹還來不及尖叫,只見男子手足無措的說「不好意思,我以為沒有人在家」。原來男子是房東的小兒子,因為前幾天室友跟房東反映家裡燈泡壞掉,所以房東想著小兒子回家,就想叫他順便來幫忙換燈泡。

「唉唷~我不知道妳在家耶!真是不好意思。」雖然,後來在房東的道歉下,房東兒子把燈泡也換好了。但小竹卻發現這樣下去真的不行,決心等室友回家,好好討論如何和房東細說,請她不要在3人不在家時,擅自開門這件事。

「房東到底可不可以,自己隨意開門進房客租屋處?」

這個問題,算是新手房客,特別是學生租客最容易碰到的大哉問。許多房東,未必有惡意,但對於年紀小的租客,容易以上對下的照顧姿態,忘記房子是對方的承租處,而租客其實也只是陌生人的相處界線。

事實上,房東雖為房屋所有權人,但在房屋承租後,使用權歸屬承租人。所以不管是屬於房東自己認為的「正當理由」進入房客租屋處,或是「非正當理由」侵入住所,房東若在未經房客同意下,擅自進入已出租的房間,就有可能會觸犯《刑法》第306條的侵入住宅罪。

另外,值得提醒的是,許多房東因修繕或監督方便,會保留出租房屋的備份鑰匙,一但緊急狀況發生,也能在第一時間開門。但其實房客依法擁有房屋的使用權,所以在租屋期間是可以自行換鎖的,只是要注意的是,房客歸還房屋時,必須將房子回復原狀(把舊鎖裝回去),否則屆時,如果房東不接受新鎖,房客就得依契約付出賠償金。

話說回來,其實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上路後,法令上對於租客的保障可以說是又更上一層樓,許多權利真的要靠自己多花點時間去了解,畢竟,法律永遠是保障懂它的人。

附註:《刑法》第306條:無故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無故隱匿其內,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,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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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經授權轉載,原文出處:傅恪恩粉絲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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