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土1.jpg

土地法第12 條
私有土地,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,其所有權視為消滅。
前項土地,回復原狀時,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,仍回復其所有權。

土地法第13條
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,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,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,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。

arrow
arrow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KEY 的頭像
    KEY

    房地產考生

    K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