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lose

#被詐欺&被脅迫----------------  

【103申論一】 

甲被乙詐欺,將其所有之一棟房屋以低價賣給乙,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。請問甲依民法第92條規定,(25 分)
 (一)僅撤銷債權行為,而未撤銷物權行為時,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?
 (二)甲若同時撤銷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時,其法律關係又是如何?
 (三)另法律行為因被詐欺而為撤銷與因被脅迫而為撤銷,其效力有何不同?

1.僅撤銷債權行為
►民法第179條(不當得利):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
>物權行為(房子)有效,乙是房屋所有權人
>債權行為(買契)經甲撤銷而溯及消滅
>甲依民法第179條,請求乙返還房屋所有權
►民法第184條第1項: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甲得請求乙損害賠償
2.同時撤銷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
►民法第179條(不當得利):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
►民法第184條第1項: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
►民法第114條第1項:法律行為經撤銷者,視為自始無效。
撤銷移轉房屋之物權行為溯及消滅,甲回復為房屋所有權人,乙則喪失所有權。
►民法第113條: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,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,或可得而知者,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。
甲可向以請求回復原狀,請求該房屋移轉登記
►民法第767條第1項: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
甲可請求乙返還該屋
3.被詐欺&被脅迫的撤銷
►民法第92條第1項: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。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,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,始得撤銷之。
►民法第92條第2項: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,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被脅迫之撤銷表意人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;被詐欺之撤銷則否。
被詐欺自發現後起算1年可撤銷;被脅迫自其行為終止後起算1年可撤銷。 

#優先購買權---------------- 

【101申論二】 

甲將A地出租於乙,供乙在其上停放遊覽車3年;租貸存續中,甲復將 A 地出典於丙後賣與丁,並完成登記。試問(25 分):
(一)何人得對乙收取租金?
(二)何人應反還乙押租金?

1.優先購買權
►民法第919條第1項: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,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。
►民法第919條第2項:前項情形,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。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10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,其留買權視為拋棄。
►民法第919條第3項: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,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。
甲將 A 地出典於丙後賣與丁,如甲未以書面通知典權人丙行使留買權,縱已完成移轉登記於丁,丙可行使留買權,對丁主張塗銷回復登記為甲所有,並請求甲辦理移轉登記為丙所有。
2.買賣不破租賃
►民法第425條第1項: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其租賃契約,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。
丙應承受該租賃契約成為出租人,得對乙主張租金收取權。
3.押金
►甲未將押租金交付丙,則甲應對乙負返還責任
►如已交付丙則由丙對乙負返還責任。

arrow
arrow

    KE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